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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规的性质

陈瑞华;

企业合规是企业为实现依法依规经营、防控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种治理机制。企业合规只有在法律确立了行政监管激励机制和刑法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些国际组织也将企业合规作为对违规企业解除制裁的前提条件。从历史上来看,企业合规是为保护企业利益而设置的风险防控机制,它所要防控的不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风险,而是因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而承担的合规风险。企业合规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再仅仅属于企业所要承担的道德义务,而变成了一个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

2021 年 01 期 No.166 ; 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2020YFC083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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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与数字经济

周文;叶蕾;

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实现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而产生的生产力,是摆脱了传统增长路径、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生产力,是数字时代更具融合性、更体现新内涵的生产力。数字经济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于一体,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也是当前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可以更好地赋能传统生产力改造升级,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为新质生产力形成提供实体基础,数字基础设施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提供坚实平台支撑。未来,结合数字经济特征和具体国情,要以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通过市场与政府有机结合协同提高数字创新能力、数实融合加快推进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培育创新型人才打造新型劳动者队伍。

2024 年 02 期 No.185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与重点任务研究”(23ZDA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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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与形成路径——以马克思生产力理论为视角

胡莹;方太坤;

在唯物史观视角下,马克思生产力理论为进一步深入探究新质生产力提供了一个系统性的理论基础。生产力三大基本要素及其优化组合的新质跃升是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内涵,新质生产力实质上是人更高阶地创造性认识和改造自然的现实能力,是以科技创新引领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复杂系统,新质生产力与新型生产关系相互联系和作用。基于新质生产力的丰富内涵,新质生产力从四个维度分别展现出以脑力劳动者为主的主体特征、颠覆性创新驱动的技术特征、多要素渗透融合的结构特征、数智化和绿色化产业的形态特征。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促进高水平科技创新,推动数字技术对生产要素全方位渗透融合,不断培养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着力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助力高质量发展。

2024 年 02 期 No.185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过程研究”(20&ZD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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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体视角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路径探索

彭青云;

在中国深度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之际,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作用日益凸显。文章依据多元福利主义关于多元主体功能分担的原理,分析了中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政府-社会-市场-家庭)之间功能冲突的现状。基于此,从多元主体责任分担的视角构建了四主体相互依赖的发展路径:要求政府在养老服务市场的引导中做到放权不越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特长,坚持市场在服务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培育老年人及其家庭的主动消费意识。总之,四主体良性互动和分担的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有赖于服务需求分级分类管理和充分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

2019 年 03 期 No.156 ; 教育部一般项目“生命历程视角下中国老年人消费行为研究”(18YJC840044);; 江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研究”(JUSRP1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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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

刘艳红;

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自决权。分析欧美两大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源头,个人信息的使用体现出信息主体的意志力,具有赋权效果,以信息自决权作为该罪法益可突出个人信息权在理论源头上与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性。基于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理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也不是等同于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个人信息自决权;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对刑法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丰富和发展,并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公民自由等个人法益之机能。信息自决权司法实践中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机能。

2019 年 06 期 No.159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17ZDA131);; 江苏高校“青蓝工程”;; 东南大学2019年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大数据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2242019S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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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

李永军;

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但却没有

2017 年 03 期 No.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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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高圣平;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2020 年 05 期 No.164 ;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20XNL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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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养老: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研究

穆光宗;朱泓霏;

文章探讨了托老服务"叫好不叫座"现象背后的原因,总结了"虚拟养老院"成功的经验、特点和优势,分析了专业养老社区的成败、利弊以及社区服务的类别、作用和方向。文章认为养老的服务职能社会化、服务地点社区化、服务机制市场化和服务联结网络化是打破我国养老困局的基本路向。社区养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主体属于社会企业,其发展不能离开"养老事业高于养老产业""养老福祉高于养老利润"和"养老的社会效益高于养老的经济效益"三个前提。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中国要探索有本土特色的"低成本—高品质—广福祉"的依托社区、整合资源的现代化养老方式,即通过社区养老、助老服务实现多数老年人的"在地老化"之梦——安养、乐活和善终。

2019 年 03 期 No.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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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定解除权的配置机理与统一基础

谢鸿飞;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2020 年 06 期 No.165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20ZDA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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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区治理与社会工作的专业回应

何雪松;

<正>国家治理的一个核心议题是如何优化基层社区治理,这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具体需求、利益与诉求,如果不能有效回应,国家治理架构就失去了根基。因此,今天面临的议题是如何面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挑战与困境,实现创新发展。一、基层社区治理需要面对的挑战与困境基层社区治理是加强城市基层社会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切入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基层社区治理必须直面三个变化:第一,社会的流动化。以上海为例,外省市常住人口占到了三分之一以上,整个社会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强,这使得基于人口居住空间和工作地点长期固定化的治理模式受

2016 年 04 期 No.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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