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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规的性质
陈瑞华;企业合规是企业为实现依法依规经营、防控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种治理机制。企业合规只有在法律确立了行政监管激励机制和刑法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些国际组织也将企业合规作为对违规企业解除制裁的前提条件。从历史上来看,企业合规是为保护企业利益而设置的风险防控机制,它所要防控的不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风险,而是因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而承担的合规风险。企业合规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再仅仅属于企业所要承担的道德义务,而变成了一个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
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
李永军;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但却没有
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
刘艳红;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自决权。分析欧美两大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源头,个人信息的使用体现出信息主体的意志力,具有赋权效果,以信息自决权作为该罪法益可突出个人信息权在理论源头上与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性。基于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理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也不是等同于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个人信息自决权;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对刑法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丰富和发展,并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公民自由等个人法益之机能。信息自决权司法实践中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机能。
多元主体视角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路径探索
彭青云;在中国深度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之际,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作用日益凸显。文章依据多元福利主义关于多元主体功能分担的原理,分析了中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多元主体(政府-社会-市场-家庭)之间功能冲突的现状。基于此,从多元主体责任分担的视角构建了四主体相互依赖的发展路径:要求政府在养老服务市场的引导中做到放权不越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特长,坚持市场在服务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培育老年人及其家庭的主动消费意识。总之,四主体良性互动和分担的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有赖于服务需求分级分类管理和充分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
《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高圣平;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中国式养老: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研究
穆光宗;朱泓霏;文章探讨了托老服务"叫好不叫座"现象背后的原因,总结了"虚拟养老院"成功的经验、特点和优势,分析了专业养老社区的成败、利弊以及社区服务的类别、作用和方向。文章认为养老的服务职能社会化、服务地点社区化、服务机制市场化和服务联结网络化是打破我国养老困局的基本路向。社区养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主体属于社会企业,其发展不能离开"养老事业高于养老产业""养老福祉高于养老利润"和"养老的社会效益高于养老的经济效益"三个前提。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中国要探索有本土特色的"低成本—高品质—广福祉"的依托社区、整合资源的现代化养老方式,即通过社区养老、助老服务实现多数老年人的"在地老化"之梦——安养、乐活和善终。
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罗美萍;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创业教育的目标定位、学科内容及课程体系、教育途径与形式、教育实践基地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大学生的创业实践。因此,高校必须树立全面的创业教育观,改革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推进创业教育方式和方法的创新,营造创业教育的良好氛围,为最终实现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目标创造积极的条件。
夫妻房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基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考察
许莉;关于房产归属,夫妻之间可采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加以变动,也可以订立赠与合同。前者与夫妻身份密切相关,具有附随身份的特性;后者内容及效力均与夫妻身份无关。在适用法律上,前者适用身份法,约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使未变更登记也无任意撤销权行使余地;后者适用财产法,未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夫妻之间订立的内容不明确的房产变动协议,其性质应推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
杨波;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其刑事辩护制度日臻完善的结果,其基本功能是为被追诉人提供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基于中国当下刑事程序改革的新发展及刑事辩护率低下的现实,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是其功能异化的体现,将会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被极大地限缩,有效辩护难以实现;值班律师沦为公权力的合作者,破坏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未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将呈现二元化的特点,认罪认罚案件中,应以有效辩护为核心,从以下方面强化值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核心,通过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明确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围绕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细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以有效辩护为目标,明确值班律师的各项权利;强化值班律师对程序性事项的有效辩护。
路径依赖理论及其应用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刘汉民;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引介到中国以后,"路径依赖"成为日益流行的概念。但国内对"路径依赖"的认识存在偏差,因此有必要对路径依赖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对基本的概念进行深入的剖析。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简要地回顾了路径依赖理论在不同领域的研究进展并加以评析,以期对进一步的应用研究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