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3 No.144 10-21
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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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4134/j.cnki.cn33-1337/c.2017.03.002
中文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但却没有
关键词(KeyWords):
隐私;;隐私权;;个人信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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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胡·贝弗利-史密斯.人格的商业利用[M].李志刚,缪因知,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唐纳德·M·吉尔摩,杰罗姆·A·巴龙,托德·F·西蒙.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M].梁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3]五十岚清.人格权法[M].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魏晓阳.日本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浙江学刊,2012(1):124-129.
[5]陈聪富.民法总则[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6:71.
[6]王泽鉴.人格权法[M].台北:三民书局,2012.
[7]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3):38-59.
[8]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4):62-72.
(1)[美]唐纳德·M·吉尔莫等:《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澳]胡·贝弗利-史密斯:《人格的商业利用》,李志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00页;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1页;刘凯翔:《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6页;王泽鉴:《人格权法》,三民书局2012年版,第213页;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等等。
(2)[美]唐纳德·M·吉尔莫等:《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270页;[澳]胡·贝弗利-史密斯:《人格的商业利用》,李志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1)转引自张礼洪:《隐私权的中国命运》,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
(2)转引自张礼洪:《隐私权的中国命运》,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
(1)当然,这里的救济措施是指“民事救济措施”,因此,像《网络安全法》第59条-第75条规定的诸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不属于民事救济措施。所以,在这里不讨论之。
[2]唐纳德·M·吉尔摩,杰罗姆·A·巴龙,托德·F·西蒙.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M].梁宁,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3]五十岚清.人格权法[M].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魏晓阳.日本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浙江学刊,2012(1):124-129.
[5]陈聪富.民法总则[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6:71.
[6]王泽鉴.人格权法[M].台北:三民书局,2012.
[7]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3):38-59.
[8]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4):62-72.
(1)[美]唐纳德·M·吉尔莫等:《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澳]胡·贝弗利-史密斯:《人格的商业利用》,李志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00页;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1页;刘凯翔:《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6页;王泽鉴:《人格权法》,三民书局2012年版,第213页;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等等。
(2)[美]唐纳德·M·吉尔莫等:《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270页;[澳]胡·贝弗利-史密斯:《人格的商业利用》,李志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1)转引自张礼洪:《隐私权的中国命运》,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
(2)转引自张礼洪:《隐私权的中国命运》,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
(1)当然,这里的救济措施是指“民事救济措施”,因此,像《网络安全法》第59条-第75条规定的诸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不属于民事救济措施。所以,在这里不讨论之。
基本信息: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17.03.002
中图分类号:D923
引用信息:
[1]李永军.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No.144(03):10-21.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17.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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