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06期
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
沈永东;欧阳慧英;“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典型样本,实现了实践与话语的双重演化。在实践层面,“枫桥经验”经历了诞生与发展、创新发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三个阶段实践演进,是实践中创新和发展出来的一整套解决矛盾问题的机制和方法。在话语层面,“枫桥经验”成为官方和学界用以概括、传播和阐述中国基层治理模式的重要话语资源。从价值导向、治理主体、治理路径、治理韧性等方面对“枫桥经验”加以理论概括与话语塑造,推动其从“地方性叙述”转化为“可比较知识”,进而为全球知识共同体所理解与吸收。从这个意义上,“枫桥经验”已然超越基层社会治理视野,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话语体系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枫桥经验”实践发展将面临以数据驱动、跨界治理为核心的数智社会变革,在保持其变革性与连续性的统一中前行。
领导小组:中国特色治理的统合性机制
孙涛;曹太鑫;韩羽佳;领导小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政体制中广泛存在的重要组织形式,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机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梳理领导小组萌芽起步、探索重建到规范完善的演进,剖析其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协调机制,揭示领导小组在党政关系协调、央地关系统筹、条块关系整合中的核心作用。基于统合治理,提出理解领导小组的四个基本命题:领导小组是对科层制局限的功能性突破;与国家机构构成功能互补的制度体系;通过多重权威整合提升治理效能;遵循动态均衡的发展逻辑。这一学理提炼既为阐释中国特色治理机制提供了分析框架,也为构建自主公共管理知识体系贡献理论资源。
“八八战略”与“第二个结合”的省域先行探索
何显明;李思远;“第二个结合”重大命题的提出,凸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主体性自觉,破解了百年来的“古今中西之争”,深刻地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底蕴。“第二个结合”的重要论述,凝结着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文化主体性百年探索的思想成果。“八八战略”作为浙江省域现代化先行的理论和实践的集中体现,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开启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传承的探索,确立了鲜明的文化先行的现代化战略导向,赋予了浙江省域现代化实践鲜明的文化主体性意识,为“第二个结合”重要论述的形成发展提供了重要思想素材,也为彰显“第二个结合”重要论述强大生命力提供了生动、鲜活的省域实践例证。
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建构的四重维度
徐国亮;刘如月;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在深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文化思想、发展中华文明突出特性、赓续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建设智慧、反思西方现代化经验教训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为核心基础、以“‘魂脉’与‘根脉’相结合”为理论支持、以“解决社会矛盾”为战略设计、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引领、以“坚守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发展方向构成内在机理。它有助于丰富人民精神世界、高扬中华民族文化主体性、发展中华文明现代力量、破解西方现代化文化危机。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着力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推进“两个结合”,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凝聚全人类共同价值,更好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建构。
日本五山文学中的南宋陈容“所翁龙”
高语莎;南宋文人画家陈容是中国画龙历史上里程碑式的人物,其笔下的龙图样式称为“所翁龙”,成为后世的画龙典范。“所翁龙”在元明时期受到文人青睐,东传日本后得到室町幕府将军及周边人物的重视,对日本画坛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作为当时学习吸纳中国文化的主体,五山禅僧为“所翁龙”创作的题画诗是探明该绘画在日本接受情况的重要材料。通过对这些诗文内容的分析可知,五山禅僧在创作过程中参考了元明文人的“所翁龙”题跋,还获取了有关画家与作品的背景信息。这一现象说明“所翁龙”的绘画和与之相关的文学文本、画学文献以及人际往来带来的知识观念在中日越境传播过程中形成了整体性的接受范式,这正是中世时期的日本接受中国文化的重要特点。
争议海域武力使用的法律界定与规制路径
马得懿;段嘉政;在评价和规制争议海域武力行为时,应优先判断选择适用平时法抑或战时法的法律框架。尽管习惯国际法与相关司法判例已确立和平时期海上武力使用规则,但“使用武力威胁”“实际使用武力”与“武装攻击”在争议海域内的区分界限始终模糊。当前司法实践侧重于区分“执法活动”与“军事活动”以确认案件管辖权,缺乏对武装冲突的审查判断,导致法律定性滞后于冲突现实。在判断实际使用武力是否构成武装攻击时,不能仅依赖规模、效果等客观标准,还需引入当事国的主观意图,构建主客观相一致的综合认定框架。据此,可通过构建“战前法”体系和完善海上意外相遇规则,为有效管控危机和规制武力使用提供更明晰的法律指引。
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的反思与规制
许昌;王崟屾;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是贯彻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探索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法律机制,但其法律意蕴与适用规范尚未得到充分研究和阐释。针对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存在的准入标准不清、适用范围不明以及实践规范不足等突出问题,应当立足《立法法》第16条的法定要件,进一步明晰授权的准入标准和条件。结合授权机制的创设背景与宗旨,可着重从改革的重要性、试点的必要性和法治的导向性等维度推导出“三个一致性”标准,为授权机制的科学准入提供若干方向性指引。在此基础上,须严格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与有限授权理念,合理管控授权决定的形式要素和实体内容,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周期监督机制,全面提升授权机制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水平。
刑事电子数据鉴真从区块链到算法的法律规制转型
徐梦梦;涂永前;技术性偏差的规则应是数字时代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核心议题。电子数据鉴真的法律规制转型需涵盖区块链存证的不可篡改特性、算法验证的技术中立原则、司法认知与技术理性的融合机制等价值基准。以技术规制理性为尺度检视,当前鉴真体系存在区块链存证司法认定标准缺位、算法验证程序规范空白、技术性偏差归责路径模糊、电子数据鉴真过度依赖技术供应商以及算法黑箱导致的质证障碍等问题。为此,应当围绕技术可控与规则适配的目标,从算法鉴真的法律规制原则确立、算法鉴真的具体法律规则设计以及区块链与算法技术在电子数据鉴真中的协同应用规则三个层面来实现技术性偏差的规则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人财分离”机制构建
高童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处置关键在于追赃挽损,重心应当放在涉案财物的处置上。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人员和资金呈现跨境化特征,资金的转移和清洗十分迅速,加之多方复杂主体参与,使得传统刑事诉讼中程序繁复且标准严苛的“人财合一”模式难以因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的新趋势。法律亟待通过前端的紧急止付、中端的先行返还以及末端的违法所得没收制度,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上构建全链条的“人财分离”的机制。鉴于“人财分离”机制是刑事诉讼的“非常态”机制,有必要施加严格限制。“人财分离”机制一方面应当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要求,引入检察机关的审批程序和法院的对物之诉裁判;另一方面需要构建覆盖全方位的权利保障体系,为被追诉人、被害人、案外人等主体提供充分的实体和程序救济。
数字化转型与专利防御提升——基于专利丛林视角
程时雄;何铭文;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以数字化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而建立专利防御是我国增强企业创新韧性,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韧性及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显著促进了企业的专利丛林密度,助推了企业建立专利防御。在作用机制方面,数字化转型有助于提高企业研发能力,降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完善企业外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从而推动企业建立专利防御。异质性分析发现,企业类型分类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资本密集型企业,以及高科技行业类型分类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有异质性特征。进一步分析揭示,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转型方式对企业建立专利防御具有更大的提升作用。验证了数字化转型对企业建立专利防御的推动作用,为我国数字化转型的政策制定以及企业制定专利战略决策提供了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