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数字经济犯罪是由涵盖信息数据、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三个领域的犯罪形态共同构成的犯罪体系。传统法益保护模式无法适应数据法益的整合性,传统行为规制模式无法涵盖数字犯罪行为外延,数字经济犯罪已对刑法形成系统挑战。我国刑法通过预防性刑法立法及能动性刑事司法对数字经济犯罪作出回应,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溯源数据经济的基础性结构,对数字经济犯罪应进行系统性考察,而不应割裂三个领域犯罪的整体性,刑法亦应予以体系化应对,而不应局限于某特定领域的犯罪治理,应当确立“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调整数字经济犯罪罪名体系,以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完善数字经济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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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某石诈骗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3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
(4)李某彬等诈骗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
(5)朱某某等人诈骗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刑终482号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5.02.007
中图分类号:D924.33
引用信息:
[1]舒洪水,郭仁东.数字经济犯罪的系统考察与刑法应对[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5,No.191(02):68-78.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5.02.007.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法与反恐法视阈下的社会危险性研究”(18BFX09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新风险与前瞻性治理研究”(24CFX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