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首发
智慧城市发展视域下的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
马雪松;王鼎量;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智慧城市发展趋势,实现城市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化发展的系统工程。深化智慧城市发展的时代背景、目标指向、实质内容,设定了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在完善城市治理体系、优化城市治理结构、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三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坚持公共价值的理念导向,以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为核心引擎,发挥制度建设的保障作用,精准回应深化智慧城市发展的现实需求。根据新时期智慧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应以创造公共价值为基础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以筑牢共性基础为关键拓展数字业务场景,以更新数字技术为支撑实现精细治理,以重塑运行机制为保障创新城市运维模式。
“参与-认同”:青年日常网络文化实践的特征与发展
高文珺;在社会-科技-个体多重因素作用下,青年网络文化实践不再局限于亚文化参与而是日趋日常化。本研究根据青年日常网络文化实践的共性特点,提出“参与-认同”二维框架,将青年日常网络文化实践区分为卷入式、社交式、表达式和浏览式四种类型。并通过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文化发展满意度调查”中18720名青年数据的分析,来探究青年日常网络文化实践的特点。结果发现:(1)青年日常网络文化实践以满足认同感为主要动机,并具有“产消式”参与文化内容生产的鲜明特征。(2)青年日常网络文化实践有时代烙印,与社会经济地位有所关联。(3)青年日常网络文化实践与文化自信关联紧密,满足青年认同感、促进“产消式”主动参与文化生产能够提升文化自信。
审判阶段非法证据调查处理的时点设置
艾明;提前设置非法证据调查处理的时点,有助于区分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防范心证污染;有助于集中审理,提升庭审效率。我国应斟酌证据排除的差异化情况,灵活设置多个时点,满足不同的处理需要。对属绝对排除的三类非法言词证据应坚持在庭前会议中调查处理,及早将其阻隔于庭审程序之外。对庭前会议未调查处理的非法言词证据,应践行“先行当庭调查+当庭处理”模式,于法庭调查程序的开始阶段调查处理。只有在符合明确列举的例外情形下,才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这类证据。对属于相对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和瑕疵证据,仍可沿用传统的一并调查处理模式,待法庭全部调查完证据后,于最后的评议阶段作出决定。
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体系构造
满洪杰;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明、责任性质不清、责任要件模糊等问题。生物医学研究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是风险而不是过错,应当建立以风险分配为核心的无过错责任体系。基于参与者参与生物医学研究的利他性和无偿性,所有风险均应由研究的申办人和研究机构承担。生物医学研究在社会价值和内部危险因素等两方面均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特征,适用《民法典》第1236条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一般条款。申办人及研究机构对参与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并构成连带责任。申办人与研究机构之间可相互追偿,在最终责任形态上申办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研究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申办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基于合同向伦理审查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追偿。
“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环境法回应
张璐;“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各要素间存在的多层并进逻辑结构,是对其法律制度需求进行分析归纳的基础。“降碳”与“减污”的协同,需要以环境法语境中市场机制与行政管制功能互补的一体化发展为基础,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结构性整合。“降碳、减污”与“扩绿”的协同,需要污染防治立法与生态保护立法的均衡发展予以支持,当前相关研究的重点在于应充分阐明推进生态保护立法的路径选择。“降碳、减污、扩绿”与“增长”的协同,需要推动环境法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异质性思维向同质性思维转变,并以此为导向构建环境法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运行逻辑与法律限度
伏创宇;公共信用信息的数字化有助于便利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助推行政机关实施信用监管以及提升信息流通与信息利用的效能。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特征包括信息收集的全面性、信息流通的跨部门性、信息处理的多环节性与信息利用的多元性,由此形成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现行信用立法不能充分约束公共信用信息的数字化,具有法律授权模糊、程序规定匮乏以及忽视信息利用差异的局限。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约束,应当在澄清公共信用信息利用逻辑的基础上,厘定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法律保留基础,确立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明确法律授权,建构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程序和组织保障,并细化公共信用信息数字化的类型化约束。
信用替代数据的法律控制
吴高臣;数字技术的发展导致替代数据急剧增加并被用于信用评价。这一变化模糊了信用数据与非信用数据、传统数据与替代数据的边界,增加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关联性是替代数据的本质特征,以之为基本标准,替代数据可以分为信用交易数据、反映收支情况的非信用交易数据和其他网络数据,继而辅之以社会场景法审慎甄别具体种类替代数据的类别归属。类型化提供了替代数据处理的基本边界,还需要合法性原则协助。鉴于替代数据蕴含的信用价值与信用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紧密相连,不同类型替代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亦有所不同。替代数据的关联性强,则利用条件宽松;替代数据的关联性弱,则利用条件严格。这样就将工具理性纳入了法治轨道,形成了替代数据法律控制的双重结构,促进了保护和利用目的的实现。
数字时代的职场社会资本与社会信任:建构特征与信任效用
王文彬;曹洋;数字时代在职场中衍生出数字化和零工化特征,相应地对社会信任产生了影响,源于职场交往的职场社会资本在此过程中能否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基于社会网络与职业经历2021年调查的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数字化和零工化特征通过对职场社会资本的形塑产生社会信任后果。第一,数字化特征推动交往共联,同时促进科层交往和市场交往,增强职场社会资本;第二,零工化特征形成交往置换,限制科层交往并促进市场交往,削弱职场社会资本;第三,职场社会资本具有增强社会信任的积极效应,且在数字化、零工化特征对社会信任的影响中具有中介作用。职场社会资本的建构既与数字时代的结构变迁紧密关联,又在交往层面参与了数字时代的社会信任重塑。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如何防范刑讯逼供发生
韩旭;司法实践中仍旧在发生的刑讯逼供,促使我们反思《刑事诉讼法》在防范刑讯逼供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在原则上应当在显著位置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废除“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严格限制从看守所外提人员条件;讯问原则上应在看守所进行;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明确讯问地点不合法和依法应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所获得的口供排除规则;对所有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且与讯问笔录进行核对制度;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同时将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一并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改革一审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法庭调查程序;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将《监察法》有关刑事追诉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中。
论增值税应税交易发生时间的法律意义与规则建构
翁武耀;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发生不仅决定纳税义务的产生,还决定抵扣权、纳税豁免以及发票开具义务等法律后果的产生,同时,也可以被用于决定交易在会计上记账义务的产生。此外,应税交易发生时间也应当被用来确定新旧规则的选择。为此,基于税法规则“事例+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应税交易发生时间应当定位为应税行为的一项独立构成要件,增值税法需要在实体法规则中引入界定应税交易发生时间的条款,并以民商法为基础区分不同商品转让以及服务提供规定一般规则,针对特殊情形规定基于征税考量的特殊规则。同时,在应税交易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相区分但又存在部分重合性的基础上,处理好与作为程序法规则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条款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