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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职场社会资本与社会信任:建构特征与信任效用
王文彬;曹洋;数字时代在职场中衍生出数字化和零工化特征,相应地对社会信任产生了影响,源于职场交往的职场社会资本在此过程中能否以及如何发挥作用?基于社会网络与职业经历2021年调查的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数字化和零工化特征通过对职场社会资本的形塑产生社会信任后果。第一,数字化特征推动交往共联,同时促进科层交往和市场交往,增强职场社会资本;第二,零工化特征形成交往置换,限制科层交往并促进市场交往,削弱职场社会资本;第三,职场社会资本具有增强社会信任的积极效应,且在数字化、零工化特征对社会信任的影响中具有中介作用。职场社会资本的建构既与数字时代的结构变迁紧密关联,又在交往层面参与了数字时代的社会信任重塑。
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名册查阅权滥用的规制
温笑侗;新《公司法》弥补了长期以来存在于股东名册查阅权制度中的缺陷,股东名册查阅权的运用将迎来新的契机。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股东名册查阅权的研究较为笼统,有必要进行细致探讨。虽然股东名册查阅权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方面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但该权利的运用应当以完善权利滥用规制体系为前提。鉴于新《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查阅权加以限制,应适用《民法典》中有关“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将股东名册查阅权的滥用分为主观上的滥用和客观上的滥用两种情形进行规制。此外,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除一般性规制以外,还可以从《证券法》的角度构建由第三方介入查阅程序的特殊规制模式。
新《公司法》背景下母子公司互保的反思与完善
刘俊海;为兴利除弊,母子公司互保时要遵守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公司担保前置决议程序。该规定系效力性规定。若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担保合同,越权代表行为与担保合同对公司均不生效。现行《担保制度解释》仅允许两项例外豁免:一是非上市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作保;二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作保。建议促成母公司为子公司作保,限制子公司为母公司作保。对外担保决议制度与关联交易制度同频共振。母子公司互保要确保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对价公允。在股东会决议的法定简单多数决规则与章定绝对多数决规则冲突时,应以后者为准。母子公司在互保前应索要反担保,预先夯实追偿权。建议从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侵权法与刑法等维度充实多元化救济工具箱。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如何防范刑讯逼供发生
韩旭;司法实践中仍旧在发生的刑讯逼供,促使我们反思《刑事诉讼法》在防范刑讯逼供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在原则上应当在显著位置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废除“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严格限制从看守所外提人员条件;讯问原则上应在看守所进行;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明确讯问地点不合法和依法应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所获得的口供排除规则;对所有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且与讯问笔录进行核对制度;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同时将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一并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改革一审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法庭调查程序;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将《监察法》有关刑事追诉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中。
论增值税应税交易发生时间的法律意义与规则建构
翁武耀;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发生不仅决定纳税义务的产生,还决定抵扣权、纳税豁免以及发票开具义务等法律后果的产生,同时,也可以被用于决定交易在会计上记账义务的产生。此外,应税交易发生时间也应当被用来确定新旧规则的选择。为此,基于税法规则“事例+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应税交易发生时间应当定位为应税行为的一项独立构成要件,增值税法需要在实体法规则中引入界定应税交易发生时间的条款,并以民商法为基础区分不同商品转让以及服务提供规定一般规则,针对特殊情形规定基于征税考量的特殊规则。同时,在应税交易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相区分但又存在部分重合性的基础上,处理好与作为程序法规则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条款的关系。